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
(资料图)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新实业有限公司在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发生的 9,000 万元银行承兑
汇票本金及对应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
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夏同水
吴长春
王华
签署日期:202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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