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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交所同时发布了《关于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和《关于对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两起处分均属于债券纪律处分。
据《恒大地产处分决定》,涉及当事人包括恒大地产、恒大地产董事长兼总经理赵长龙、恒大地产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钱程。
恒大地产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根据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第3.2.2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恒大地产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恒大地产仍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恒大地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债券上市规则》第1.5条、第1.6条第一款和第3.2.2条的规定。
深交所表示,恒大地产董事长兼总经理赵长龙、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钱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债券上市规则》第1.5条、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恒大地产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恒大地产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赵长龙、钱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恒大地产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富力地产处分决定》显示,因为富力地产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披露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报告,深交所决定对富力地产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富力地产董事长李思廉、总经理张力、财务负责人朱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胡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