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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驰 通讯员 丛丽
近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公安局制定《关于调整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原先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进行了调整。
《通知》自2023年5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西区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管辖,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介绍,《通知》提出将集中管辖案件范围由原来仅知识产权罪名案件扩展到知识产权数罪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也就是扩大到了同时构成知识产权犯罪和其他犯罪,以其他罪名处理的案件;以及数罪并罚案件或有数个嫌疑人、被告人,其中一人构成知识产权罪名案件。此外,针对此前捕诉分离、不同级审查等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通知》都进行了调整与优化,实现了捕诉一体,顺畅了转押衔接,实现片区立案和同级审查,同时更强调专业性,将技术类案件提级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